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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刘益成与王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益成,王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中民二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益成,男,生于1965年3月31日,汉族,商南县水政监察大队职工。被上诉人王金平,女,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上诉人刘益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益成2011年5月25日与王金平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导致诉讼,已经本院(2012)商中民二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新审 判 员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 王 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