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彩晴与苟永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彩晴,苟永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连彩晴,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苟永泽,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彩晴与被告苟永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彩晴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彩晴以同被告协商和好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彩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连彩晴负担。审判员 张志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