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黑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树林故意杀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刑执字第71号罪犯李树林,男,1964年6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2011年1月25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0)垦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树林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树林服判,不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1)黑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树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