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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行终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晋与淮安市涟水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晋,淮安市涟水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淮中行终字第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晋。委托代理人沈建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涟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涟洲路16号。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友庆。委托代理人朱昭晗。上诉人朱晋因诉被上诉人淮安市涟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淮涟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晋以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亚东审 判 员  孙聂娟代理审判员  牛延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