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知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周建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知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云委托代理人徐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剑平审 判 员 王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