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与吴忠柏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吴忠柏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新中路51号中一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李琼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榕基,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园园,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柏。委托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一公司)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3)梅江法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4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因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出具自愿放弃标的物权利和义务的《声明》,原告依法对标的物再次拍卖。2012年7月6日,经重新拍卖,蕉岭县土地储备中心竞得上述拍卖物,原告与蕉岭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蕉岭县土地储备中心向原告支付了拍卖款1740632元,佣金87031.6元,合计1827663.6元。2012年7月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拍卖款956052.5元及利息。原告同时向该院提起反诉,主张第一次拍卖佣金108789.5元,拍卖差额435158元,合计543947.5元。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返还拍卖款956052.5元给被告,被告支付拍卖差价损失435158元给原告,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本案案由是拍卖合同纠纷,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该院作出的(2012)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及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处理,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中一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以该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是错误的,该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由于吴忠柏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广东中一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由于本案的拍卖标的涉及国有资产的破产处置,所以该笔佣金由再次拍卖的买受人蕉岭县土地储备中心先行垫付,蕉岭县土地储备中心也在一审中要求将该笔佣金退回。中一公司在梅州市梅江区法院(2012)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53号案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是:要求吴忠柏支付违反《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承担:第一次拍卖佣金人民币108789.5元,以及再行拍卖与原拍卖价款差额人民币435158元。在上述返还定金纠纷案件一、二审过程中,遗漏了要求吴忠柏支付再次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对再次拍卖佣金的问题没有提起诉讼。因此,中一公司就遗漏事项进行补充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2011年10月14日,吴忠柏与中一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中第二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后因吴忠柏违约而导致流拍。2012年7月6日,中一公司第二次拍卖,由蕉岭县土地储备中心竞得拍卖标的,成交价为1740632元,佣金为87031.6元,该笔佣金已经由蕉岭县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并已经转入中一公司账户。2012年7月17日,吴忠柏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一公司返还拍卖款956052.5元及利息,中一公司同时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第一次拍卖佣金108789.5元,两次拍卖差额435158元。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中一公司返还拍卖款956052.5元给吴忠柏,吴忠柏支付两次拍卖差价435158元给中一公司,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吴忠柏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梅中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只涉及到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定金和两次拍卖的差价,并没有涉及再次拍卖佣金的问题。中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忠柏向其支付再次拍卖佣金,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是主张不同,属于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中一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畴,原审法院驳回中一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3)梅江法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莉芬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伟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