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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英,刘正春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付建英,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被告刘正春,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