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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宁与付志强、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宁,付志强,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李宁,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系车主。被申请人付志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辉县市人,现住河南省辉县市,系半挂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宁与被申请人付志强、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双方车辆受损、申请人李宁受伤,被申请人未积极赔偿。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将被申请人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被申请人付志强驾驶的半挂车予以扣押。李国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车号为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毁损、隐藏、灭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新乡市昊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被申请人付志强驾驶的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