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XX与李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XX,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李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芳离婚纠纷一案中,XX以其与李芳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