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盘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盘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1月11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7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3日16时许,张某富在盘县火铺镇山上的野外赌场赌钱时向被告人邹某借了2万元高利贷,为他人担保向苏某某借了2万元。因张某某没有钱还,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将张某富挟持到红果镇“四海龙”酒店,并要求张某富写下4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邹某等人将张某富拉至盘县城关镇、红果镇小商会、乐民镇等地找人要钱,因未要到钱,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对张某富进行殴打。6月24日21时许,张某富被公安机关解救。经鉴定:张某富之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邹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毕某某、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富的陈述,证人张大进、陈粉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民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从轻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某、邹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毕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邹某、毕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三、被告人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