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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刘宗丽诉徐建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男被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苏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