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西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喻宝存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牡西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男,汉族,无文化,农民,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东和村东和林场林地非法种植黄豆,且喷洒三种农药,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种植面积51.4395亩。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喻××到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农药、喷雾器、播种机的照片;书证被告人喻××的户籍证明、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资质证书、牡丹江市东和林场林权证、权属证明、验收记录单、扣押清单、林地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张×、荣××、公××的证言;被告人喻××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喻××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美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