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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朱友敏与郭玉松、朱希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网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敏,郭玉松,朱希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96号原告:朱友敏,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松,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被告:朱希雪,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原告朱友敏与被告郭玉松、朱希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万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友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选能、被告郭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希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郭玉松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39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款凭证,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经催讨,被告未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1、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交通费合计4105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朱友敏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两被告户籍材料;3、两被告出具的借条4份。被告郭玉松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但实际借款是30万元,原告提交一张9万元的借条是结算利息。我已经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我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被告朱希雪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举证期内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友敏与被告郭玉松系同村村民,在经营过程中相识。被告因工程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10月24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4月1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借款后,被告陆续给付部分借款利息,2013年10月25日,经双方结算,尚有利息9万元未付,被告郭玉松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2013年10月25日后,被告未给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朱友敏与两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过高,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至于原告所要求的律师费、交通费,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玉松、朱希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友敏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10月26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郭玉松、朱希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友敏借款利息人民币9万元;三、驳回原告朱友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9元,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由被告郭玉松、朱希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飞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