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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广运、尹书花、李明尧与李国斌、闫鹏、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运,尹书花,李明尧,李国斌,闫鹏,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运,男,1939年8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尹书花,女,1941年5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明尧,男,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斌,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鹏,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职务: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张军,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广运、尹书花、李明尧申请执行李国斌、闫鹏、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杰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张兴政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