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中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号明慧园A座17-6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火车西站河南庄村。负责人:马江,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中枢北路河南庄村1队7号。法定代表人:杜振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新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中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649,322.13元(其中含执行费28,607.1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民委员会、新疆茂祥贸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