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民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宫×1与宫×3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1,宫×3,宫×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1,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宫×2(宫×1之子),1978年6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3,男,1926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宫×4(宫×3之子),1961年3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宫×5,女,1946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柴琳,辽宁正元律师事所律师。上诉人宫×1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宫×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宫×3负担二十四元(已交纳),由宫×5、宫×1负担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宫×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周明珠代理审判员  柳适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娇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