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马龙献与建平县富山街道张福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龙献,建平县富山街道张福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龙献,男,1946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平县富山街道张福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法定代表人:成玉林,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马龙献因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张福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民二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龙献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属于家庭承包合同的一种形式,土地补偿费应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再审申请人马龙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案涉承包合同虽系再审申请人于1985年与被申请人所签订,但该合同明确约定再审申请人只享有林木经营权和作价林木的所有权,被申请人享有的集体山权不变,即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被申请人集体所有。再审申请人已经获得了案涉林木的补偿,案涉土地的补偿由被申请人统一分配并无不当。再审审申请人主张案涉土地补偿费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马龙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龙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云波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丁 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