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杨义发与程奇、朱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发,程奇,朱维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杨义发,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同柱,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奇,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朱维青,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原告杨义发诉被告程奇、朱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义发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程奇、朱维青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许成、杨程以其名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杨义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程奇、朱维青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许成名下位于合肥市界首路99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晴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