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101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58年3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关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杨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关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关某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