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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传根、谷代莲、张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传根,谷代莲,张孝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学龙,系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传根,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谷代莲,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孝良,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传根、谷代莲、张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