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商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俞飞跃与上虞林邦贸易有限公司、淮安越王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飞跃,上虞林邦贸易有限公司,淮安越王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商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飞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叶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林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焱焱。原审被告:淮安越王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茂。原审被告: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贵。原审被告:王建茂。上诉人俞飞跃为与被上诉人上虞林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淮安越王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在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中已告知俞飞跃交费义务,但俞飞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飞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