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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贾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