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朝彬与重庆曾惠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彬,重庆曾惠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265号原告刘朝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新全,重庆歌乐(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程峰,重庆歌乐(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曾惠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远平,重庆曾惠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武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彬与被告重庆曾惠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朝彬于2014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朝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