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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金如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如,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王金如,男,1953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如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如负担。审 判 长  朱益虎审 判 员  章保龙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