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高中华与倪建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华,倪建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高中华,男。委托代理人王有志,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建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华与被告倪建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中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中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