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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孙琳与天水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西分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琳,天水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孙琳,男,汉族。被告天水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负责人罗晓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驰,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琳与被告天水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琳撤回对被告天水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琳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