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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江海与被执行人深圳波多美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江海,深圳波多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何江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波多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内环路被新街口大楼113C,组织机构代码68539040-X。法定代表人刘慧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江海与被执行人深圳波多美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余额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深南法执字第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邓 青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