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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徐潘树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潘树,李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徐潘树,男,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李光和,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本院在执行徐潘树申请执行李光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2)夹江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标的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光和已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2)夹江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