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尉永升与陈国荣、刘红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永升,陈国荣,刘红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尉永升。被告:陈国荣。被告:刘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永升与被告陈国荣、刘红梅加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陈国荣、刘红梅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国荣、刘红梅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担保人苏兰敏在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