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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秦存瑞与陈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存瑞,陈开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秦存瑞。委托代理人姜敦馨。被告陈开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存瑞与被告陈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存瑞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开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存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存瑞撤回对被告陈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存瑞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孝安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