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秦存瑞与陈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存瑞,陈开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秦存瑞。委托代理人姜敦馨。被告陈开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存瑞与被告陈开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存瑞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开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存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存瑞撤回对被告陈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存瑞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孝安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