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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9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秀芝与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芝,王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980-4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芝。被执行人王振江。关于吴秀芝申请执行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中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振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一套。现被执行人王振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振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x号院1x号楼x单元附x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