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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芮金文.路海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芮金文,路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芮金文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路海霞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易县。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芮金文、路海霞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5月1日作出的(2012)第(0042)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第(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第(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第(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茂喜审 判 员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