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汪某甲、江某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江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0018号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甲,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于青阳县,高中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12年12月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某甲,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青阳县,小学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13年3月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甲、江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甲、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5日17时许,在318国道南陵县烟墩镇境内的烟何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村民方根木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甲、江某甲(两人均系方根木女婿)等方根木家亲属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因家属对公安机关救援不满,遂对318国道上来往的车辆进行阻拦。17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甲、江某甲分别驾驶车辆(皖R××××ד奇瑞”面包车、皖H×××××黑色小轿车)横停在318国道上,致使318国道被完全堵塞。期间,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多方劝导,但两被告人及家属拒不听从劝导,且揪打公安民警,车辆及家属均滞留国道路面,致交通堵塞一直持续到晚19时30分。后公安机关出动警力将堵路人员及车辆强行带离路面,318国道才得以恢复通行。两被告人的行为致318国道被完全堵塞长达1个多小时,滞留车辆数公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被告人汪某甲于2012年12月5日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江某甲于2013年3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甲、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陶某、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甲、江某甲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江某甲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两被告人在聚众堵塞交通的过程中以积极的言行鼓动和影响其他参与者,起带头作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江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能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江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婷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