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隆刑初字第26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某。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隆化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颖人民陪审员 冀凤娴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