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长信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长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800-2号申请执行人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JEREMYDAVIDBURK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长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守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长信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8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