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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中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方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运中刑执字第86号罪犯方某某,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曲沃县人。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1)曲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方某某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该犯不服判决而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以(2011)临刑终字第002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嘉奖2次。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监狱表扬2次,嘉奖2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选民审判员  刘乙龙审判员  张岱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