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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捷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捷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2768087-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000000381。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笃奇,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捷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成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捷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捷诚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0.5元,保全费893元,由原告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保生代理审判员  董文洁人民陪审员  杨凯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洁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