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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四川七巧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少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七巧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蒲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第6号申请执���人四川七巧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勋。被执行人蒲少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旌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蒲少强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