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天琪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金银潭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琪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546号科技会展中心二期,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188号永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中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天琪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天琪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天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36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天琪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701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