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良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韩乃红与谭桂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良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韩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曹某,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范效飞审判员 周琳苒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