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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良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韩乃红与谭桂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良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韩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曹某,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范效飞审判员  周琳苒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