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段娟娟、王子怡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曾玉斌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段娟娟,王子怡,曾玉斌,武汉市恒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立民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龚志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娟娟,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怡(曾用名王成珍),女,200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段娟娟之女。法定代理人:段娟娟,系王子怡之生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玉斌,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恒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段娟娟、王子怡、曾玉斌、武汉市恒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汪大富代理审判员 兰 京代理审判员 储颖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