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华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华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