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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华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华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月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