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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6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卿卓与邓新华、唐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卓,邓新华,唐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606-1号申请执行人卿卓,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邓新华,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唐亚红,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卿卓与邓新华、唐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卿启明名下南宁市明秀东路187号数码文化城3层A09号铺面、担保人卿启明、廖秀英名下南宁市安吉大道32号安吉雅苑7栋1单元201号房。现(2013)青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准许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卿启明名下南宁市明秀东路187号数码文化城3层A09号铺面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卿启明、廖秀英名下南宁市安吉大道32号安吉雅苑7栋1单元2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全军审 判 员  黄 郁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