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诉汪玉全、陈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汪玉全,陈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住遂宁市遂州中路712号。法定代表人吴铭,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彬,该支行员工。被告汪玉全,男,47岁。被告陈蓉,女,47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诉被告汪玉全、陈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