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颜建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建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03号罪犯颜建伟,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2)咸秦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颜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9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建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建伟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长 刘 文 超审 判 员 潘 义 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