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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立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赖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军,赖小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立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刘军被告赖小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赖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诉讼标的额3344816元,原、被告于2012年9月6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并约定“如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故属于本院管辖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