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余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柳凤霞与陈乃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余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柳XX,女,汉族。被告陈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