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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委托代理人卢景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豪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贺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