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委托代理人卢景春,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四棵树乡。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豪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贺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