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郭岩雷、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岩雷,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20号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法定代表人白守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岩雷。被告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岩雷、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