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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郭岩雷、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岩雷,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20号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豪德贸易广场西区。法定代表人白守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岩雷。被告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岩雷、河南省达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海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