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12号原告:宋某某,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刘某,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雪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宋某,现年32周岁,二女儿宋某,现年25周岁,两个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双方已无共同语言,被告不赡养原告的母亲,原告的母亲年岁较大,被告经常对原告的母亲不管不顾,被告还经常背着原告对原告的母亲摔摔打打,让原告无法忍受,现原告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被告刘某庭审中辩称:不达到我的要求,我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经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现有共同财产:坐落于辽阳县河栏镇上堡村三组的房屋三间价值8万元、坐落于辽阳县河栏镇上堡村的承包山的经营权(七年)、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三年)、存款2万元、5万斤玉米价值5万元。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近几年,原、被告的感情才出现裂痕,原告称被告不赡养其母亲,对其母亲不管不顾且经常摔摔打打,故原告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理由为被告刘某对其母亲不好,但无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多年,原、被告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宋某某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宋某某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百度“”